| 详细信息 |
| 办理项目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核准证》 |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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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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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范围及条件 |
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适宜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有合法的来源;3、具备相应的资金、管理人员和技术。核发《经营利用核准证》必须遵循属地管理、不突破限额范围,依法驯养繁殖单位(个人)优先,合理布局、兼顾生态、社会效益等基本原则。 |
| 所需材料 |
有适宜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证明材料;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须提供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
| 办理期限 |
初审时间5个工作日,自收到书面申请次日后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审批、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核完毕。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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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 联系电话 |
3081230 监督电话:3072434 |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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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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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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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须经市(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须经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经批准从事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限额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二、办证对象内容
1、办证范围:建城区范围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2、办证内容: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经营利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一切经营利用活动,包括饮食业、中医药业、保健品生产和销售、动物展览表演、标本制作经营等。
三、办证的基本条件
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有合法的来源; 3、具备相应的资金、管理人员和技术。 核发《经营利用核准证》必须遵循属地管理、不突破限额范围,依法驯养繁殖单位(个人)优先,合理布局、兼顾生态、社会效益等基本原则。
四、须提交的材料
1、有适宜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证明材料; 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3、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须提供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申办程序
1、书面申请。 2、林政处初审。认为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给申请表,由申请单位(个人)按要求认真填写,认为不具备条件的书面函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审核。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的,由林政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发证。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以上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林政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浙江省林业局审批。
六、办证时限和有关承诺
1、初审时间5个工作日,自收到书面申请次日后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2、审批、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核完毕。
七、联系电话:3081230 监督电话:307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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